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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电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电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为:ZHEJIANG ELECTRIC MO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浙江省电机制造、配套、科研设计与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本省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企业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促进会员素质提高和会员之间横向联合和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协作,推动本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协会常设机构理事会、秘书处设于当任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承担政府部门授权于协会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本行业管理;
    (二)调查、搜集、整理电机协会的基础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科研、产品、工艺、标准和质量管理等工作的近期和长远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政府部门有关活动;
    (三)搜集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行业经济技术资料;
    (四)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在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在出口创汇和技术引进方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组织本行业会员之间交流成本、价格资料,在调整研究的基础上,对电机产品价格水平提出建议,供物价部门审查核定;
    (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会员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对经营活动和技术发展进行指导,推动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七)在政府授权下,协助企业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进行调查论证,产品创优的有关工作;
    (八)组织行业内企业管理升级工作交流,协助企业上等级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制定共同信守的行规行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协助企业搞好质量管理和为用户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电机制造、配套、科
研、设计、试验等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承认和遵守章程,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均可申请入会,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秘书处和所属专业委员会实地考察符合入会条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发行的刊物、技术经济资料及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的名额;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会员企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企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聘任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权利。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才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2023年9月25日经九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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