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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1/18 15:31:33 来源: 作者

  浙政发【2018】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建成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2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件,比2017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科技创新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新经济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创新强省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支撑新经济快速发展。

  1.加强基础研究。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实施5个以上重大基础研究专项。重点在信息科学领域的人工智能、大数据计算、智能感知计算认知、脑机融合、集成电路、网络安全和量子计算等方向,生命健康领域的生物大分子结构学、脑科学、免疫与基因治疗、精准医疗等方向,以及新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依赖度较高的科学领域,加强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布局,强化变革性、交叉性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取得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基础研究成果。推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数字经济联合基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紧扣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创新攻关体制,实施15个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在信息通信、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高端装备制造、农业新品种、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前沿领域,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战略创新产品。加快突破万亿级产业和汽车、五金、机械、石化等块状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省财政5年投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60亿元以上,市县两级财政联动投入200亿元以上,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政府)

  3.启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2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城市大脑”建设为核心,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重点,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每个专项确定10个左右主攻方向,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滚动实施,省财政按照省重大科技专项政策每年给予每个主攻方向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4.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推进“城市大脑”在城市治理中的全面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应用和融合创新。开展细胞治疗技术创新发展试点,支持在智能汽车、智慧医疗、数字农业、数字文化等的应用场景开展先行先试。支持杭州建设国际金融科技中心,做大做强金融科技产业,打造移动支付之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有关设区市政府)

  5.提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能力。对接国家战略,谋划新一轮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争取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组织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探索科技投入和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按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实施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共同承接面向2030重大战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6.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科技创新中心和生物医药研发中心。汇聚全球科技资源、人才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争取国家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试点,打造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力的医药强省。到2022年,数字经济年增加值达到4万亿元,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比重达到50%;20个以上创新药物获批临床研究或投放市场,建成一批年产值5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和百亿级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区域协同创新,打造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带。

  1.高水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和杭州、临江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将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互联网+”科技创新中心;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国际一流的新材料和智能制造创新中心,以温州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创新中心和智能装备基地,并辐射带动台州市、舟山市,建设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新高地。主动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圈,谋划建设杭州江东新区、宁波前湾新区、绍兴滨海新区、湖州南太湖新区等新区,打造环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支持杭州、宁波、温州等市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投资重大创新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创新引领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2.全力打造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理顺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支持杭州紫金港科技城打造以科研及成果转化为核心、研发服务为支撑的新兴高能级板块,推动杭州未来科技城和青山湖科技城成为技术研发、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基地,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打造之江数字文化产业园。到2022年,力争集聚高水平科研院所100家、科创团队100个、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比重达到70%以上,成为国家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集群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政府)

  3.加快G60科创走廊建设。支持杭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等市联合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和支持举措,布局建设各具特色的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产业园,打造以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工业互联网、微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带,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支持有关市、县(市、区)设立G60科创走廊建设专项基金,重点投资重大创新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创新引领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4.加快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占据全球高端制造业主导权的科技型企业,打造全球一流的新材料与制造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到2022年,在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建立30家左右省级以上重点研发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宁波市政府)

  5.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全面推进各项改革试点,持续推广县域创新发展的新昌经验和打造全国一流高新区的滨江经验。支持研发和人才“飞地”发展,“飞地”新引进落户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以享受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选择衢州、丽水等地若干市县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试点。到2022年全省50%以上的设区市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争取建设一批国家级县域创新型示范县(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6.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统一规划、标准,加强协同管理,支持“一区多园”建设,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向省级高新园区转型,力争工业大县省级高新园区全覆盖,并确保质量。建立高新区发展评估制度,对年度综合评估全国排名前50%的国家高新区、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高新园区,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每家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建立省级高新园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7.建设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在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园区择优规划建设一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特色小镇。对每个获批的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人才、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1000万元以上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到2022年,建成一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创新创业高度专业化、产业链与创新链高度融合的特色小镇,形成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强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8.实施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战略行动。推动农业农村领域科技研发、产业基地、人才队伍一体化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加快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一批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农业科技园区。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星创天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三)打造高能级创新载体,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1.加快之江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制定之江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一体双核多点”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争创国家实验室。建设人工智能研究院和未来网络技术研究院,在智能云、工业物联网、大脑观测及脑机融合等领域谋划建设若干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立省市区三级联动的财政保障机制,2018-2022年省财政安排100亿元支持之江实验室建设(含购建大科学装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

  2.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顶级科研机构。引导企业在大数据、量子计算、芯片技术、生命科学、创新药物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产业领域跻身全球领先地位。推动组建国家数据智能技术创新中心,形成辐射带动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网络。加快培育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市县根据其研发经费支出可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杭州市政府)

  3.加快建设大科学装置及试验基础设施。建设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筹建重大工程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大型实验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项目。到2022年,力争建成2个以上大科学装置。推动长三角区域国家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共建共享,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融合发展,合力参与国际或国家大科学计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4.支持浙江大学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和国际学术前沿,面向未来科技、产业和社会重大需求,建设具有引领作用的跨学科、大协同的创新基地。聚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物质科学的交叉融合,围绕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生命调控与医药健康、生物技术与绿色智慧农业、纳米科技与功能材料等重点领域,集聚全球顶尖学者和创新人才,打造享有世界声誉的顶尖科技创新中心和杰出人才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5.支持西湖大学加快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集聚顶尖人才,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努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命科学等研究中心。鼓励在生命科学、理学、工学等领域参与各类科技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基础公益研究、重点研发、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竞争性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

  6.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有关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扶持省重点建设高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加强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相关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力争一批学科进入国内前列、世界一流行列。引导高校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创新,加大对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支持跨学科团队合作和集智创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7.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支持引进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型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发挥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争取20所左右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浙办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8.加快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统筹优化省级重点实验室,提升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创新能力和活力。对我省企业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新获批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到2022年,我省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达到4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省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入库、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有关市、县〔市〕政府)

  2.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工程。引导龙头骨干企业主动对标全球领先企业,建立对标指标体系,强化核心技术研发,努力成为全球细分领域的领军者。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和“凤凰行动”“雄鹰行动”“雏鹰行动”,加快传统产业高技术化,培育一批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其境内外上市。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中引入保险机制。到2022年,力争培育数字经济上市企业150家,重点支持100家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上市公司的比重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浙江证监局,有关设区市政府)

  3.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推进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扩面提质,实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方式。对于新获批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省财政对其研发项目按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给予支持。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管理体系,到2022年,新增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0家左右、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5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开辟多元化科技合作渠道,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到2022年力争达到100家,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按规定分类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

  5.发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以吸引大院名校科技成果来浙转移转化为重点,省市县联动、多元化资金支持,激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各级政府创新创业专项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的开放型中试基地。建立发明专利产业化评价体系,实施与转化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每年推动2000个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6.推进创新型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开展企业软投入统计调查,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聚焦引领性的重点项目和人才团队,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本投入。在产业项目审批中,将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等软投入视同固定资产投入,支持软投入达到3000万元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围绕制造强省产业发展重点,组织实施100项以上新兴产业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

  7.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相关政策试点,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市)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省财政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0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有关市、县〔市〕政府)

  8.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建设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券长三角区域范围内通用通兑,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省财政对提供服务的省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到2022年,新增发放科技创新券15亿元,服务企业5万家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9.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推荐目录,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对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10.实施专利和标准国际化战略。完善专利资助政策,激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和代理费,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可给予一定奖励。加强专利的海外布局,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件专利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费用补助。加大科技计划对关键技术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加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研制的前瞻布局,鼓励优势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分类评价制度。改革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科学设定人才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价、团队评价和同行评价相结合。建立科研事业单位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在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推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方面的激励约束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

  2.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推进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立项、承担单位实施、专业机构评估的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重点或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强化成果导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以建设一流科研院所为目标,理顺省属科研院所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开展省属科研院所中长期绩效评价改革试点,对绩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在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绩效工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稳定支持力度,推动应用类、转制类科研院所向科技集团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份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探索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到位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的横向技术开发、技术转化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5.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修订科技奖励办法,实行提名制,推行分级评审,优化科技奖励结构,提高科技奖励标准,增强科技人员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教育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强化责任意识。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各设区市政府)

  (六)统筹整合要素资源,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1.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统筹政府、产业、高校、科研、金融、中介、用户等力量,整合技术、资金、人才、政策、环境、服务等要素,形成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闭环模式,打造创新人才、创业企业、创投资本、科技中介等创新创业群体的理想栖息地和价值实现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设区市政府)

  2.打造具有特色的十联动创新联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加快建设集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支持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到2022年,省市县三级建成300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其中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达到100个,实现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全覆盖;省财政5年投入30亿元以上,市县联动投入100亿元以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3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市、县〔市〕政府)

  3.推广校地合作模式。总结推广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斗七星”创新发展模式和“一园一院一基金”校地合作模式。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到市县设立应用技术研究院,推广“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政府助题”等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进校(所)企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协同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4.建设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广特色鲜明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加快建设“互联网+”浙江科技大市场,打响“浙江拍”品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快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打造长三角区域技术市场共同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5.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争取建立国家级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军民融合创新载体。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到2022年,引进和培育10个以上特色鲜明的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及军民协同创新联盟,实施100项军民融合产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6.坚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政府基金有机结合构建科创金融体系。发挥钱塘江金融港湾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信贷规模。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创业投资规模。省创新引领基金出资5亿元以上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阶段性参股形式支持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和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到2022年,全省创业投资资本规模达到2000亿元左右,成为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集聚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有关设区市政府)

  7.加快创新人才梯度化引进和培育。深入实施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151人才工程”,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国际顶尖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设立人才专项基金,集聚支撑新经济新产业的高精尖缺人才。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加强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发挥青年科学家作用。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项目制奖励、岗位分红等市场化激励机制。到2022年,新引进和培育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100个以上,新遴选青年科技人员5000名,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启动研究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8.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在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安排时予以重点保障。省级财政科技投入聚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攻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聚焦原创能力建设,市县财政科技投入聚焦产业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5年安排600亿元左右,市县财政联动投入600亿元左右,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2900亿元左右,撬动全社会研发投入9000亿元左右。(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

  9.加快形成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融资、工业设计等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加快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到市县设立创新创业基地。到2022年,引进和培育100家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10.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优化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立从申请到保护的全流程一体化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争取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院。(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1.加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制度,在重大产业规划、重大经济和科技项目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育专业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成1-2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推进智能制造和企业上云,完善“政采云”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加快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打造“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制定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宜居宜业、宜创宜游的幸福美好家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等,各设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省科技体制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科技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研究、审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项目,协调重大事项。建立市、县(市、区)政府一把手抓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形成各地、各部门联动推进创新改革、制定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平台、实施创新项目、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的工作体系,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二)强化政策协同。

  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和清理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产业和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强化科技、教育、财政、投资、土地、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审计等政策协同,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政策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各种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

  (三)完善指标体系。

  按照创新强省建设总目标,聚焦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培育、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环境营造等重点工作,将全社会软投入和R&D经费支出、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技术交易额、研发人员数作为设定各地年度科技创新工作目标任务的主要指标。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细化落实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严格考核督查。

  将全社会R&D经费支出作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指标,对年度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和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的市、县(市、区),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优”。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以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考核体系,营造勇于担当、敢于改革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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